去年中未出版已「胎死腹中」的《香港晨報》,其承印人「領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亦是一度復刊又再停刊的《新晚報》之大股東,該公司為《新晚報》復刊而向「香港衛視國際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借貸二千萬元,事後因未能還款而遭對方入稟追討。領袖傳播早前被高院判處敗訴,擔任貸款擔保人的領袖傳播主席夏萍及其夫霍漢不服,昨向高院上訴,不但重提中聯辦要負上責任,更指稱該筆貸款乃時任中聯辦宣傳部長郝鐵川跟香港衛視主席高洪星間的私人交易,指郝可趁政協換屆安排高做政協委員。香港衛視直指夏萍說法毫無根據,法庭最終亦駁回她的上訴申請。

夏萍昨遭法庭駁回上訴申請。

郝鐵川曾任中聯辦宣傳部部長。

香港衛視主席高洪星。(資料圖片)

夏萍昨並無律師代表,故甫開庭即申請押後,希望能在一個月內找到律師代表,她聲稱因本案具政治敏感原因,律師都不敢接手。不過,香港衛視反駁指其說法並無證據支持,相信是夏因資金不足才找不到律師代表。法庭終否決夏的押後申請。

夏萍接着就上訴陳詞,她聲稱該筆貸款是高洪星與中間人郝鐵川間的私人交易,「因為趁住政協換屆,郝鐵川可安排高洪星做政協委員」;她指稱高有自己的個人訴求,用公司名義去獲取私人政治利益,高亦相信中聯辦會達成其個人的政治目的。夏萍指自己與公司只是「被安排」簽約借錢,是「被欺騙踩入陷阱」。

「非商業貸款」辯解不可接納

夏續指,中聯辦本來應承會給《新晚報》一億元運作經費,並打算拿那些錢還給香港衛視,但中聯辦無遵守承諾。她更指,借貸合約上已列明會將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合約副本交給中聯辦備案,認為這等於指明中聯辦亦要為此筆貸款負上法律責任。

香港衛視一方力陳夏萍的說法並無根據,亦無任何文件支持,況且無論達成這筆借貸的背景如何,都不影響借貸合約的法律效力。香港衛視又指被告一方從不否認借過錢,在貸款到期後,夏萍更曾代表公司,三次跟香港衛視協議延期還款及加息的安排。

法官裁決時指,被告一方聲稱貸款是「非商業貸款」的說法,根本並不是法律上可接納的辯解,案中亦沒有須由審訊去裁斷的爭議點,故此駁回夏萍及霍漢的上訴,維持聆案官早前直接判被告須即時還款的裁決。

原告香港衛視國際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被告分別是領袖傳播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擔任貸款擔保人的該公司大股東霍漢及夏萍夫婦,夏萍當時身兼《新晚報》的社長及總編輯。原告在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借款二千萬元予領袖傳播,並簽約作實,霍、夏二人則任擔保人。由於領袖傳播並無還款,原告去年興訟要眾被告還款。案件編號:HCA 21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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