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四名示威者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佔中期間衝擊立法會大樓,上月在東區法院承認非法集結及刑事毀壞兩罪,各被判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昨向法庭申請覆核。

毀立會大樓僅判社服

控方陳詞指四名被告的行為近乎暴動,理應判監,並在庭上播放on.cc東網的新聞片段顯示各被告當日的暴力行為。首次觀看事發時片段的主任裁判官錢禮看後直言「一個影像勝過千言萬語」,案件現押後到下周一裁決。

四名被告依次為鄭陽(十八歲、廚工)、戴志誠(二十四歲、廚工)、張智邦(二十三歲、售貨員)和石家輝(二十四歲、會計文員)。眾被告早前承認於去年十一月十九日,與其他人無合理辯解損毀立會大樓及於上址非法集結,上月各被判一百五十小時社服。

控方陳詞指本案涉及群眾參與的大規模暴力行為,嚴重程度接近暴動。辯方則指各被告只是關心社會時事,犯案只為吸引注意以反映對社會的不滿,沒有佔領立會的意圖。

案件編號:ESCC 39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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