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八一二」危險品倉庫爆炸特大事件,再次暴露了內地政府監管薄弱的問題。要補上這一課,香港是最好的老師。

香港素以法治而聞名。其法治的特點,不僅在於社會運作的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更在於社會中存在着各種監察機制,使法律和法規的條文能夠得到具體的貫徹和嚴格執行。以法定機構為例,當政府下放某些公共服務給一個機構時,最基本的監督就是立法本身。相關的法律條文,對這個機構的職能、權力範疇、管治架構、人員、財務等都作出具體明確的規限。這些法律條例,不僅規定該機構可以做甚麼,而且清晰地寫明它不可以做甚麼。任何違背條例的行為,當事人都要承擔刑事或民事的責任。

更重要的是,法律條文中還規定它受到哪些機構的監管,必須以怎樣的方式主動接受監管。比如,機構決策層的組成中常有政府官員作為當然成員,從而監督它的運作不偏離設定的軌道;再比如,機構每年要向政府和全社會提交年報,對年內的工作和財務作出詳細的交代。而這些機構也往往都設立內部的監察部門,進行日常的自我監督,嚴防越權或失職。

除了這些監察機制之外,法定機構還受到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審計署的監察,同時還受到立法會、大眾傳媒和社會各界的時刻監督。目的無非是要讓這些機構能夠在設定的法律框架內運作。

國務院新聞辦二○一一年公布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彰顯內地在立法方面取得的成就。白皮書說,目前已制訂有效法律二百四十部、行政法規七百零六部、地方法規八千六百多部。這些法律和法規所涉及的範圍,可以說涵蓋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各領域。

香港的經驗說明,立法成就只是法治這個萬里長征的第一步。法律條文只是工具,更要緊的是運用這個工具,達到有效治理。這才是法治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