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去年二月在西灣河街頭被斬案進入尾聲,控辯雙方昨於高院完成結案陳詞,法官隨即開始引導陪審團,預計最快今日陪審團可退庭商議。

辯方指港警逼招認

辯方律師陳詞時強調,案中若無兩名被告的招認口供,則控方沒有證據指證二人犯案。辯方質疑指,兩名被告是因在內地受到公安暴力及殘酷對待,及遭香港警方威脅下而作出招認;又指兩被告遭內地公安羈留十天,乃由於公安要替香港警方「作不光彩的事」,若陪審團認為兩被告的招認,可能因上述情況而作出,便不應接納有關的招認內容作為證據。

首被告葉劍華及次被告黃志華(均三十八歲),葉被控一項盜竊,葉與黃則同被控一項盜竊及一項有意圖襲擊致身體嚴重傷害罪。控罪指葉於去年二月八至十三日間偷竊一個電單車車牌;另葉及黃於去年二月十二至十三日盜竊一輛電單車;二人並於去年二月二十六日在西灣河太康街意圖襲擊劉進圖(五十歲)。案件編號:HCCC 3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