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一名突發疾病身亡者的兒子收集了各種資料,證明「我是我爸唯一法定繼承人」,希望能夠在當地政府所轄的房產局檔案館查詢父親生前所擁有的房產情況,從而依法啟動遺產繼承程序。可是這個要求被嚴詞拒絕,因為按照政府部門的規定,除非持有公檢法機構的文書,利害關係人在查詢他人的房產訊息時,必須提供所查詢房屋的坐落和權屬證書編號,而不能僅以他人的姓名或名稱進行檢索。

父母離婚多年,自己隨母親生活,對父親到底有沒有房產、有多少房產尚不清楚,遑論提供詳細的地點和房產證編號呢?政府部門按章辦事、不予變通的做法,使繼承權成了空中樓閣,無奈下只能訴至法院。

內地物權法和繼承法規定,原告享有查詢父親名下房屋登記訊息的資格。以姓名查詢房屋登記訊息本身不存在技術障礙,設置檢索條件根本上是為了方便查詢,這種條件設置不應限制申請人獲取訊息的權利,否則將事實上侵害原告的合法繼承權。因此,法院判決當地政府在限定時間內提供原告所查詢的訊息。這也成為內地首個利害關係人要求以姓名查房勝訴的判例。

這個案件讓我們看到,原有一些看似合法合理的規定,在新情況下卻可能變得既不合法,亦違人情。隨着時代的變化,如果沒有人勇於邁出第一步去質疑、挑戰這些規定的合理性,或許會有更多人為墨守成規付出代價。必須承認,在預設需要共同遵守的社會規則時,前瞻性的考慮很難面面俱到。對於涉及公共利益的規定,根據社會發展提出的新需求,公共權力部門對原有的規定及時作出解釋、補充,甚至修改,非常重要且必要。

從另一個角度看,香港各項社會制度比內地要完善許多,對舊有的規定的依賴亦愈強。如何避免陷入因循守舊的怪圈,更好地服務市民,勢必需要更大勇氣和魄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