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制訂和公布了「國家安全法」,要求港澳也要對國家安全負起責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此理貫通古今,香港雖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皇天后土、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在一塊版圖之內也。

不過,因為香港《基本法》規定,「國家安全法」並不直接適用於香港,香港負起對國家安全的責任是通過《基本法》中第二十三條的國安立法而實現。然而,香港回歸十八年,香江府衙成立十八年,二十三條立法都沒有實現,也即是說香港還沒有對國家安全負起責任。

之所以如此,和香港「特有」的立法制度有關。像對許多重大法律立法一樣,二十三條立法要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才能通過。而回歸以後的香江立法會因為普選成分愈來愈高,行政當局對功能組別議員「出線」也不能完全控制,所有這一切決定了香江立法會的議員政治取態多元複雜,朝廷和香江府衙始終無法掌控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席。政府法案難以在立法會暢通無阻。

這和朝廷控制的「國家議會」完全不同。「國家議會」由國家行政機器一手控制,議員們——人大代表來源單一,政府想通過任何法案如臂使指。今次「國家安全法」在「國家議會」常委會幾乎全票通過,只有一票棄權也。

這等憲制效率是香港完全不能比的。對此,朝廷也「冇符」,除非不要一國兩制,修改《基本法》,然此下下策非朝廷所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