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前助理處長周東山退休後開設語言中心,惟他明知中心勢因欠租逾百萬元而結業下,當時仍收取兩家長共八千九百元學費,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而遭控告,亦成為該條例下的「不當地就產品接受付款」罪之首宗定罪個案。裁判官昨於九龍城法院判刑時指,考慮被告年紀大及健康欠佳,不適合做社會服務令,加上被告已賠償予家長,因此判他入獄十四天但准緩刑一年。

被告周東山(前)表示會先索取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上訴。

七十歲被告周東山在庭外表示尊重法庭判決,形容案件是「茶杯裏的風波」,他會先索取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上訴。他又坦然不後悔開辦語言中心,認為十年研究已取得科研突破,年底將在內地開設幼兒英語中心。

指創業者易墮法網

周又認為《商品說明條例》令民事和刑事案的界線變得模糊,或令創業者在無犯案意圖或得益下誤墮法網;至於會否擔心失去長俸時,他坦言「公道自在人心」。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則回應指,不評論個別個案,表示退休公務員若干犯與其過往公職服務相關的刑事罪行,當局可以根據相關退休金條例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其退休金。

控罪指被告在前年十二月至去年二月間,在無合理理由下,仍縱容將會結業的尖沙咀和銅鑼灣的東山語言中心,分別收取張莉娜的六千五百元及劉潔儀的二千四百元學費。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有坐骨神經痛,影響右邊大腿,需定時到醫院覆診,甚至服藥後才可行路。

案件編號:KCCC 8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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