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明日將《競爭條例》訂立的《競爭(費用)規則》刊憲,日後競委會可就申請人(業務實體)根據《條例》向競委會提出申請,以及由該會提供任何服務收取費用,每宗申請收費最高介乎五萬至五十萬元不等,但競爭會可酌情調低、免去或退還費用。競委會將會公布指引,列明該會在行使這項收費酌情權時考慮的準則,但同時可執行《競爭條例》的通訊局,則會以「用者自付」原則收費,不設酌情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昨表示,待必須的準備工作完成後,條例會按計劃於今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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