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現行《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若執法部門的「截取成果」,如竊聽錄音等,已再無保留必要就需要盡快銷毀。香港政府正着手修訂條例,賦權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可以查核截取成果,指當專員獲賦權後,他的要求將「凌駕」於現行的銷毀規定,一旦他要求執法機關保留錄音,錄音就不得銷毀,以讓專員可履行監察職責。

當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回應法案委員會議員提問指出,現行修訂建議中,沒有對專員可要求執法機關提供截聽成果的權力施加任何規限,即使不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新聞材料、違規情況或異常事件,專員亦可要求取得任何錄音作抽查之用,但強調專員只能因為執行其職能而行使該項權力。

現時,執法機關截取所得的原材料,一般會在截取後起計一個月內銷毀,而原材料的撮錄和摘錄,則會在不遲於執法行動完成後的一個月內銷毀。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