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男警司黃冠豪於一一年擔任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三度拉隊光顧相熟火鍋店,期間收取店方饋贈價值逾千元的洋酒及四千五百多元飲食折扣,之後他有份審閱該店的酒牌申請,因而被廉署檢控。他前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一年,今年三月經上訴後獲減刑至半年。現已刑滿獲釋的他,昨向終審法院就其定罪申請上訴許可,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本案不涉重大法律觀點爭議,即時否決其申請,有關理據稍後下達,這亦意味黃的翻案終極無望。

黃冠豪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失敗。

五十二歲上訴人黃冠豪在散庭後承認現已被停職,對判決感到失望;對於是否將面對警隊的紀律聆訊及遭禠奪長俸,他則說︰「唔知道。」警隊發言人回應指,警司級人員被刑事定罪後,局方會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十一條的規定,考慮施以紀律懲罰,並將按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而決定。

案件編號:FAMC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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