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青年中心工作的三十七歲活動男幹事,在中心內認識十一歲女童後,去年兩度應女童邀約上她家陪伴過夜,期間他強吻及濕吻女童,兩人更一起睡過夜,直至女童母親發現二人的同床親密照而揭發事件。男幹事早前在觀塘法院承認兩項非禮罪,昨被判罰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判刑時指二人年齡差距大,但體諒被告身材矮小「五呎唔夠」兼其貌不揚,「識女仔」的機會較少,故有女童邀約而忍不住發生親密行為。

李家樂

考慮初犯無預謀

辯方求情指,三十七歲被告李家樂因患羊癎症及外形問題而自我形象低落,強調被告與事主並非師生關係,且亦是事主主動邀約,兩次的「過夜」均只有親吻,沒有其他動作。

裁判官教訓被告,指他與讀小五的十一歲事主年齡相距甚遠,官更不諱言,被告個子小及其貌不揚,認識女孩的機會較少,「除非有深度嘅欣賞你」。而案發時是事主邀約,「你去陪吓佢」期間卻與她接吻;考慮被告初犯及沒有預謀,故給予被告機會判社服令。

案情指被告在一二年於大埔某青年中心工作,一三年認識事主。去年六月七日及十日,被告應事主要求,深夜到她將軍澳的家相伴,兩次均有親吻事主,其中一次更「伸脷」觸踫到事主牙齒,然後二人一同睡覺。

案件編號:KTCC 52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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