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十九歲菲律賓女傭不滿刑事檢控專員拒絕檢控其前男僱主非禮罪,認為專員犯了嚴重法律錯誤,透過律師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要求法庭推翻專員的不檢控決定。高院昨審理是否受理此案,律政司引用《基本法》條文指刑事檢控的工作不受任何干預;申請人一方則反駁指,《基本法》之目的是要防止政治干涉刑事檢控,而非給予專員犯錯免受干預的權利。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下周裁決。

法庭下令以D作為申請人的代號。代表D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陳詞指,刑事檢控專員對法律理解錯誤,才拒絕檢控曾在D身後自瀆的男僱主。雖然香港法院從未干預過專員的不檢控決定,但英國在過去二十多年已有相關案例,指法庭可在專員犯錯時作出干預,以便要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麥高義指,檢控決定和不檢控決定有分別,若專員因錯誤決定提出檢控,法庭可擱置聆訊或判控方表證不成立以糾正錯誤。若專員因錯誤決定而不檢控,即使D提出私人檢控,律政司也會接手案件,並按原來決定終止檢控,故D只能透過司法覆核糾正錯誤。

引基本法爭辯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引用《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反駁,指該例規定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又指專員在本個案中沒有犯錯。曾任刑事檢控專員多年的本案法官薛偉成提出質疑,指即使專員嚴重犯錯,律政司是否仍認為法庭不能干預?鄧回應指,除非專員在作出檢控時立心不良或受政治干預,否則法庭不可干預;即使專員在衡量法律或證據時犯錯,法庭也不可干預。

案件編號:HCAL 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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