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及銷售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的霸王集團,控告《壹週刊》於五年前刊登一篇以「霸王致癌」為題的報道誹謗霸王,並索償逾六億三千萬元,案件昨於高院續審。《壹週刊》為求「甩身」,要求高院依照內地法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相關法例的解釋去判案,並傳召內地法律專家作供,指根據內地的法例及案例,《壹》毋須為內地傳媒轉載其報道而負上賠償責任。惟霸王一方向法官重申,《壹》所述及的法律爭議,根本與今次訴訟無關;而霸王稍後也會傳召內地法律專家反駁《壹》的說法。

《壹週刊》傳召內地法律專家許敬斌出庭作供。

庭上昨透露,霸王一方的內地法律專家高俊在其報告指,不同意被告《壹週刊》的報道與霸王在內地的損失,當中沒有因果關係。高認為,被告可預見涉案報道會在內地轉載,故被告要負上有關的連帶責任,並要賠償霸王因受內地傳媒轉載涉案誹謗報道所蒙受的損失。

內地媒體轉載涉案文章

高的報告又指,現時有微博、twitter、QQ等網上平台,即使內地傳媒沒有轉載涉案報道,該些報道亦會透過以上平台在內地轉載,因此就算是網上的轉載,被告一樣需要負上賠償責任。預計高今午可出庭作供。

爭拗原始發布者責任

至於被告的內地法律專家許敬斌昨出庭作供,指內地的《侵權責任法》沒有明文規定,要侵犯名譽文章的「原始發布者」,為他人轉載其文章而負上連帶責任。

許又指內地有案例制度,並引述多宗內地法院的相關案例,顯示若轉載行為不受原始發布者所控制,原始發布者不用為轉載行為負責。

法官對此表示,覺得內地法院對侵權案件都是每宗酌情判決,並沒有任何法律原則。許則指,內地對於侵權法的研究比英、美等地落後。

許接受霸王的律師盤問時聲稱,倘若霸王就轉載涉案報道一事在內地法院興訟向被告索償,由於被告沒有辦法控制轉載者,故他認為霸王在內地的訴訟會敗訴。

案件編號:HCA 11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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