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的新增條款

‧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政黨)作為一名或多名候選人的代理人索取、收取或接受捐贈,如同捐贈由候選人直接接受一樣,必須遵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全部規定。為免捐贈者/市民有所混淆,請代理人留意附錄十五所建議的要點及良好做法。

新增的附錄十五「接受選舉捐贈」

‧任何人或組織(包括政黨)作為一名或多名候選人的代理人在索取、收取或接受選舉捐贈時應:

1. 事先取得候選人同意/授權;

2. 開立專項戶口收取及處理選舉捐贈;

3. 如涉及多於一名候選人或其他人士/組織,列明把捐贈分攤給各候選人或其他人士/組織;

4. 如同捐贈由候選人直接接受一樣,遵守《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關選舉捐贈的全部規定。例如:每項1,000元以上的選舉捐贈必須由有關的候選人而非代理人向捐贈者發出收據;

5. 確保向捐贈者清楚說明捐贈目的/用途;以及

6. 如在公眾地方經籌款活動接受捐贈以作非慈善用途,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許可。

另一方面,雖然沒有限制禁止候選人代表政黨或任何其他組織索取捐贈,但候選人須確保捐贈的訊息清晰,使公眾人士充分了解捐贈的目的及性質,並在任何情況下,不會被誤導而令他們相信所索取的捐贈是用於候選人參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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