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飲食界名人廖傑民,被指在○八年九月至一二年一月任職飲食集團「株式會社有限公司」的行政總裁兼董事期間,隱瞞自己在一間設計工程公司有股份,而誘使集團把旗下十八間食肆的工程合約批予其公司,涉款逾一百七十萬元。五十二歲被告廖傑民昨於區院被裁定欺詐罪成,法官指涉案的裝修合約均已完工,亦無引來任何不滿,但畢竟被告行為違反誠信,犯案時間長達兩年,最終將他判囚兩年。

被告另涉報銷五千六百多元食肆單據,因與集團業務無關而被控欺詐及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等罪。法官認為被告身為行政總裁,有權支錢款客,客人之後是否與公司建合作關係非定罪元素,裁定上述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8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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