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八月一日起,罹患末期疾病可成為提早領取強積金權益的理由。政府昨日刊憲,讓末期病患強積金供款人能提早領取權益,而末期疾病是指導致當事人的剩餘預期壽命縮短至十二個月或以下的疾病,並須獲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的證明,及於證明簽發日期的十二個月內向相關受託人提出申請。

此外,多項涉及《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的條文也會於同日生效,其中一項是計劃成員若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作理由提早取得累算權益,將不再需要取得前僱主的確認書及提供法定聲明,以證僱傭合約已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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