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表決前,明知香港患《國安法》敏感症,內地仍如期公布諮詢,顯示國安是不讓路於香港情勢。《國安法》中兩處提及香港:其一,第十一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其二,第三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粗線條原則性條文,讓港人未能鬆口氣,因為該法主旨涵蓋兩岸四地,國家掌握行法的權力,行不行法主動權在中央政府手上。專有條款點明了港澳地區的履法責任,換言之,不履法屬違法,中央政府有權糾正。另一個隱而不宣的是,諮詢後該法仍有修訂的後着。不管香港敏不敏感,《國安法》必要體現國家意志,不以個別地方政府願望為轉移。儘管來自建制的輿論,嘗試就《國安法》做「脫敏」操作,但不容否認的是,主動權在中央政府,由於該法涵蓋香港,如果二十三條不立法,就可在香港執行《國安法》。其實,粗線條訂原則給二十三條留細化的餘地,若沒有二十三條就由中央細化,這是香港要權衡的。

政改表決在即,美國議員來港見各政黨,私下說甚麼外人不盡知其詳,但外人介入總惹中央戒心,更顯《國安法》不可或缺,應了內地官方流行語:倒逼。美國議員訪港對國安立法就有倒逼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