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底下無新事,創意有時也會「撞橋」,幸而有知識產權法可讓創意或產品註冊受到保障,維護原創者或擁有者的利益。其實相關法例也是一把雙面刀,一方面可保障原創者的心血,另一方面卻引來立心不良的商人走「法律罅」,將有潛力的商標或產品搶先註冊,以便日後轉售圖利或以高價「售回」予真正擁有者,甚至訴以「侵權」要求巨額賠償,盡享漁人之利。在香港有比較完善和客觀的司法制度,判決比較公正,不會單以先到先得而作出判決。

就如香港、廣州「蓮香月餅」商標訴訟,不會因為廣州蓮香先把商標註冊而判香港蓮香侵權,總比美國品牌因被強人搶先在強國註冊,最終在廣州被控侵權敗訴要賠償一點二億公正得多。

陳熊苗(本地女設計師)

周一至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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