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被要求證明「我媽是我媽」在內地並非個別情況。據媒體報道,有人準備落戶於自己姐姐家,被要求證明「我姐是我姐」;有人因身份證號有變,在辦理遷戶時,不得不費盡周折證明「我是我」。

以上所述之事荒唐且反智,當然會招致民眾極大反彈。但更多時候,國人對有關方面提出的各種自證或他證的要求,則習以為常。這種情況不勝枚舉,在此不贅。簡言之,國人隨時都需要一紙證明傍身才能行得通。

有廣州市政協委員去年描繪了一幅「人在證(征)途」圖表,展示內地居民從生到死的辦證之旅。據估算,這些證件都有三千萬以上的人需要辦理。辦理這些證件要經過近六十個單位部門審批,蓋一百多個章,並需繳費。辦證還要向不同部門重複提交一些資料,包括提交戶口本三十七次、照片五十次、身份證七十三次。以上所計,還只是一些普遍使用的證件辦理情況,不包括證明「我媽是我媽」之類的特例。

李克強將要求公民證明「我媽是我媽」視為天大的笑話,官媒也就此高調指摘權力的傲慢與冷漠,還給出了簡化審批強化服務的改革路徑,頗為應景地附和了當局關於簡政放權的要求。但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正常生活形態為甚麼要靠繁冗的證件和證明給予和維持?官媒不敢深究。

繁冗的環節,實際上是權力部門忠於制度安排的結果,這種制度設計反映出當局治國御民的邏輯和方法,法律外還要從組織和思想上便於管理民眾,公民能做甚麼、能有甚麼,都要在嚴格控制之下。

證明「我媽是我媽」、「我姐是我姐」、「我是我」,最終都指向一個問題:講清楚「我是誰」。國人面對這個問題,可能會有對人生意義的深邃思考,可能會產生莊周夢蝶的浪漫聯想,可能會由生活經驗品味出一番困惑和苦澀。箇中人自有箇中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