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互聯網分享照片普及,不少人化身「記者」,惟駕車期間影車禍相隨時惹官非。香港汽車高級駕駛協會主席蒙海強指出,作為一個合格和謹慎的司機,須明白「司機有司機的責任」,一邊行車一邊舉機拍照,實在「點都講唔通」。

Jackson曾與張曼玉及樂基兒合照。(互聯網圖片)

樂基兒(右)(互聯網圖片)

堅持拍照 應先泊車

蒙海強又指,若果是由乘客負責拍照,而司機作出相應配合,在未有影響其他駕駛人士下,才收慢車速,還可接受。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指,只要司機在行車時涉操控電話,就可能觸犯法例,更有機會被控危險駕駛。陸解釋,司機明知有一定風險,仍在行車時使用電話,遠低於一個謹慎駕駛的水平,此行為並不負責任。他建議司機若堅持拍照,最好先「泊低架車」,以免與其他車輛發生意外,釀成另一宗車禍。

司機在行車期間使用手機的話,不論拍照、打機、收發訊息或「煲粥」,都會觸犯本港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三七四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四十二條一般駕駛規則,司機在車輛行駛時,不論是否與他人通話,都不可手持電話或將電話夾在頭及肩膀間,違規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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