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罰款即判監,這是特事特辦的做法,有法律界人士指,當法官已發出命令,指被告要在即日繳交罰款,否則收監,若被告最終沒有繳交罰款,法庭可發出拘捕令,延續法官發出的命令。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拘捕令具法律效力,當中會列明嫌疑人的姓名,並簡述涉嫌罪行等資料,用以指示執法人員行使權力,將嫌疑人逮捕或拘留,並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盡快帶上法庭接受審訊。

拘捕令發出後,會知會相關執法部門,例如警務處,入境處及海關,執法人員除到被告登記的地址作拘捕外,被告若出入境或在街頭被執法人員截查時,執法人員可根據拘捕令,即時拘捕被告,再交由法庭處理。

他續稱,過去法庭亦有以監代錢制度,但會容許被告在一定時間內繳交罰款,今次法庭實施不繳交罰款即坐監制度,相信是特事特辦,以打擊走數問題,「發出拘捕令後,就算水貨客係內地人,佢再喺香港過境時,執法人員就可即時將其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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