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例踩車何來上訴得直
【本報訊】社運人士何來(四十九歲)於前年五月十三日在東涌一帶踏單車時,在北大嶼山警署後門被警員截停,指她沒有按照該處交通標誌的指示下車推單車,因而票控她。何早前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從單車徑標誌指示下車推行」罪成,判罰五百元。何不服定罪早前在高院上訴,法官昨裁決指案中的交通標誌混亂且意思含糊不清,因此裁定何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案件亦毋須重審。
法官在判詞指,原來在案發期間,運輸署曾審核過涉案的交通標誌,承認該交通標誌混亂且意思含糊不清,並建議應在標誌上加字句。法官指控方從沒有向上訴人何來披露過運輸署有此審核,明顯對她不公。法官親自審視過該交通標誌,亦認同有關的圖畫容易令人誤解到相反意思,因此何聲稱對標誌有錯誤理解,亦可令人接受,裁定她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28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