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訂《旅館業條例》重點打擊無牌賓館,提出七個辣招優化發牌制度及加強執法,雖然民政事務局強調新例生效後設一年過渡期,並會協助及優先處理這批「持牌違契」賓館的牌照申請,相信業界有充足時間另覓地方繼續經營,但業界卻批評當局「偷步」已開始縮短賓館的續牌年期。

「一減一加」變相冇過渡期

旅館業界指出,經營多年、紀錄良好的持牌賓館以往續牌均可延長三年牌照期,業界發現港府近期將賓館續牌期縮短至兩年,連同條例生效後的一年過渡期,「一減一加」,變相沒有給予業界額外時間過渡,另當局要求賓館設二十四小時接待,亦令業界經營成本增加,部分賓館實際環境亦未必可行。此外,業界續指持牌違契賓館的大廈內多設有美容院、補習社或樓上舖,當局卻指針對旅館業開刀,並不公允。

民政事務局答覆本報查詢時解釋,牌照處可視乎情況並按法例賦予的權限,決定牌照的有效期,現時並無規定續牌時可獲發三年牌照。業界在條例生效後一年,才須按新的發牌要求續牌,已平衡公眾訴求和業界生存。

此外,若持牌旅館因樓宇結構或其他技術性問題,未能於旅館內設置接待櫃枱,持牌人可向監督提出替代方案,監督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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