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問題亦可從北京決定收回香港至今三十多年來,中國的政治變遷探究。八十年代初,中國百廢待舉,亦是中共建政以來最開明的「胡趙體制」時期,他們對自身制度不足及對照香港的優勢,尚有自知之明,才會有「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保證;《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內,親共與民主派人物的比重雖極懸殊,但北京仍會採納後者的一些意見。

如八八年二月,《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今第二十三條)初稿內,有「禁止……顛覆」的字眼,但由於「顛覆」一詞不存在於普通法,經反對後,在八九年二月的二稿中刪除。但「六四慘案」終結了中共的開明時代。報人查良鏞及時任聖公會港澳教區主教鄺廣傑因抗議中共血腥鎮壓學運退出草委會;司徒華亦因其支聯會成員身份被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撤職,從此草委會內再無異議聲音。結果《基本法》的最終定稿遠比草擬時保守。

譬如「二十三條」內「顛覆」字眼重現,並加上禁止香港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的條文;此外,查良鏞有份建議、被輿論評為保守的「雙查方案」,當中在第三任特首任內進行公投,以決定第四任特首以及第五屆立法會是否普選,原本也收錄在《基本法》的二稿中(並加上若公投結果是政制維持不變,每隔十年可再公投),但最終定稿卻不復見。

《基本法》有這麼多先天缺憾,若不與港人「重新立約」,讓港人可參與修改,試問豈能改變今天港人離心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