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反水貨客後,支持與反對設立辱警罪成為另一個街頭鬥爭戰場。正方日前在中環擺街站,結果惹來對家「踩場」,雙方發生多次口角,更有外國旅客疑被包圍。

筆者不反對設立辱警罪,倒不是像某立法會議員所說,警員「中學畢業,受訓兩年」,質素低下易被挑釁,而是任何人也不應該「帶埋阿媽返工」。記得一部電影有如下一幕:成班蠱惑仔對着幾個藍帽子惡言相向,甚至故意弄跌其警帽再踢來踢去,警方也只能徒呼荷荷。再近一點的「暗角事件」,警員涉嫌動粗打人,肯定得嚴厲追究──即使是抓了現行犯,除非他對別人構成生命威脅,也不能就地正法──但也有說涉事者此前遭示威者潑不明液體,設若有辱警罪,大可循法律途徑解決。今時今日,大大小小示威遊行,警民皆有錄影片段,是非對錯自有法官定奪。

不過話得說回頭,市民的權利也得有充足保障。投訴警察課早就該獨立於警務處以外,並由「街外人」主理,以免警警相衞,只有這樣做,對警民雙方才公道。你可以說這是等價交換,但世事就是如此,針永無兩頭利,一方「着數晒」,無論如何也說不通。辱警罪交換獨立投訴警察機制,情況正如有人建議就國家安全立法,換取中央放行「真普選」,某程度上也是等價交換,無論事成與否,起碼表達了港人誠意,如何回應,球已在阿爺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