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婦人在十七年前與丈夫結婚及誕女後,一家三口搬入何文田麗晶樓的頂層單位與家姑同住,該單位是丈夫及家姑九五年以三百六十五萬元聯名購入。惟丈夫不幸患上鼻咽癌,○五年過世前承諾妻女可長住上址,並囑咐她要照顧家姑至終老。婦人之後克盡媳婦責任,照顧行動不便的家姑。惟九十四歲的家姑在今年二月將單位以低於巿價出售,有人代表家姑簽約向新買家租回單位。婦人昨入稟高院指家姑是受人影響才售樓,現要求法院取消有關物業交易、裁定婦人擁有該單位一半業權、可取回屋契及禁制家姑再出售單位。

原告是媳婦龍小玲,被告是家姑李煜勳。入稟狀稱,原告與丈夫葉漢根九八年底結婚,九九年五月誕下女兒(現年十六歲),原告與女兒至今仍住在上址。葉於○三年患鼻咽癌,○五年病逝,此後原告遵亡夫遺願照顧及供養被告,被告亦承諾不會賣樓。惟患腎衰竭的被告於去年洗澡時跌傷須坐輪椅,智力亦變得遲緩,需由兩名家傭照顧及定期到醫院覆診。

今年三月,被告由其他家人帶走,搬到現崇山一個單位居住。及後原告發現被告於今年二月,以低於市價的七百七十八萬元出售涉案單位,期間有兩名姓葉的女子代表被告與兩名新買家簽租約,以每月兩萬五千元租用該單位一年,並答應預繳一年租金等。原告指被告因健康問題,受該兩名姓葉女子影響才改變主意出售單位,因此興訟取回單位業權。記者昨分別往原告與被告的住所追訪,但二人拒回應。

案件編號:HCA 6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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