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屬機場特警組一名男警長,早前因未有支付七十多萬元贍養費予前妻而破產,警方內部紀律聆訊委員會經聆訊後,裁定他因理財不善而影響工作效率,下令將他降級為警員及作出革職警告。他於一二年入稟高院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該決定,經審訊後法官昨裁定男警勝訴,撤銷其紀律聆訊的裁決,但案件要發還委員會重新審視。

申請人江國強,答辯人警務處處長。江於九三年加入警隊成為警員,○九年升為警長及被調往機場特警組。○七年起,江與前妻展開離婚訴訟,江聲稱在澳門賭輸一百六十五萬元財產,惟家事法庭不接納其解釋,裁定他隱瞞財產,並下令他於○八年底前要支付七十七萬五千元予前妻,但江沒有付款,一○年三月遭法庭頒令江破產。

其後,江的上級下令不准他佗槍,並將他調職機場管制中心,在接受紀律聆訊後,江更被裁定因理財不善影響工作效率,及無匯報破產等指控成立,並作出懲處。

未證財務影響工作

法官在昨日頒發的判詞中指,江不准佗槍執勤及調職,只是屬於預防性質,屬其上司的管理上決定,並非有證據證明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已影響到其工作,不能以此裁定申請人因理財不善,而影響工作效率;不過,法官亦認為,江聲稱「輸清光」而無力付錢予前妻一事,可能涉及其作為警員的誠信問題,下令將其個案發還委員會再處理。

案件編號:HCAL 1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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