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留意到有意見認為應讓現職公務員一律延長退休年齡至65歲,以免在60歲退休後,須等待5年「真空期」才可領取強制性公積金。我想藉此釐清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安排,釋除不必要的疑慮。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鄧國威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是政府為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而設立的退休福利制度。在計劃下,政府作為僱主,每月為公務員作出供款,當中包括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大致以月薪的5%計算,現時設有1,500元的每月供款額上限),以及額外的自願性供款(不設每月供款額上限)。每月供款按累進供款率計算;累進供款率則按公務員的服務年期計算,由基本薪金的5%遞增至最高25%。此外,政府亦為紀律部隊人員提供額外的特別紀律部隊供款,供款率為基本薪金的2.5%(同樣不設每月供款額上限)。以一位月薪13,035元的現職公務員為例子,假設他已在政府服務20年,政府會每月為他作出2,607元的供款,當中包括651.75元的強制性供款(佔每月供款25%)和1,955.25元的自願性供款(佔每月供款75%)。

上述例子中的人員在60歲退休時,即可領取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這遠較來自強制性供款的為多。換言之,他在60歲退休時已可提取其大部分的累算權益。

至於來自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上述人員年屆65歲便可獲發放。假如上述人員退休後不再工作,亦可在年屆60歲或之後,在任何時候向強積金計劃受託人申請提取所有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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