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警方經常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檢控號召街頭抗爭的網民。可是條文卻有不少灰色地帶,必須釐清。例如犯罪的基本元素,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

「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犯罪行為」必須包括「取用電腦」,但犯人取用誰的電腦?是指其他人的電腦還是自己的電腦呢?法例條文並不確切。第二,「電腦」定義為何?一三年四月高等法院就一宗手提電話偷拍女廁案件,才在判詞中詳述「電腦」定義。第三,取用「磁碟內的資料」也足以定罪,就如九九年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病歷外洩事件。可見「犯罪行為」定義甚為廣泛。

至於「犯罪意圖」,保安局在法例二讀時,表示「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惟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但高等法院曾指出法例不只限於有關範圍,比人們的原先理解更廣。此處與反洗黑錢法例相似,立法原意為打擊恐怖主義,今天卻有更廣泛的應用。執法部門有可能曲解「犯罪意圖」,妨礙資訊自由流通以至言論自由。

故此,應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引入清晰、合理的法定豁免範圍或法定答辯理由,比方說揭發高官弊案、維護公眾知情權等。即使如此,警方仍可以使市民動輒得咎以收阻嚇作用,受害人要到法院才能還自身清白。

早前本地「左報」報道,警務處已將科技罪案組升格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並增加人手至一百八十人,針對「網上鼓吹和煽動暴力行為」。港人離「偶語棄市」的日子恐不遠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