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廊男東主招攬年輕人參與販毒,連十二歲女童亦被羅致帶毒,該東主早前在高院被裁定一項串謀販毒罪名成立,昨日接受判刑。法官指他蓄意利用年輕人運毒,必須加刑,判他監禁六年九個月;至於在案中負責介紹女童予東主,擔任中間人的男生,早已承認一項串謀販毒罪,並且出庭頂證東主的惡行,男生昨日被判入教導所服刑。

法官斥被告李健波蓄意利用年輕人犯案,須予嚴懲。

首被告李健波,三十歲,報稱髮廊東主,被控約於一三年七月六日在香港,串謀當時剛滿十六歲的中二男生張振庭(次被告,現年十七歲多),以及當時約十二歲的女童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非法販運約二十三克可卡因毒品。

利用年輕人犯案須加刑

法官湯寶臣判刑指,法庭現時一般已不會因為毒犯年紀輕予以輕判,今次輕判次被告,除考慮他認罪且頂證首被告外,亦希望以此警誡有意利用年輕人犯案的成年人:「啲年輕人係會良心發現,挺身而出去指證同謀嘅罪行!」而且,次被告等候審訊期間,重返校園,甚至現身說法告誡同學不要重蹈他走過的歪路,顯示他真誠後悔,法庭願給他機會改過自新。至於九七年才從內地來港定居的首被告,雖聲言僅做介紹人,沒收到報酬故不算串謀販毒,但法庭認為他是蓄意利用年輕人犯案,故必須按照《危險藥物條例》予以加刑。

案情指,首被告首先利誘當時剛滿十六歲的髮廊熟客次被告參與販毒,次被告以家教嚴為由拒絕,惟首被告鍥而不捨,要求次被告替他物色年幼女生協助帶毒,最終找來十二歲女童犯案。女童與首被告在一三年七月六日見面,翌晨她在土瓜灣帶毒時即被警員截查,揭發她販運二十三克可卡因,警方事後拘捕首及次被告。女童早於一三年十二月在兒童法庭承認販毒罪,被判感化二十四個月。

案件編號:HCCC 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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