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成三十九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涉事兩名船長昨在高院接受判刑,其中被裁定三十九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立的「海泰」號船長黎細明,被判監八年;法官形容此案是悲劇,狠批黎的行為是造成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其行為遠低於專業水平且構成罪行,黎需就嚴重過失承擔法律責任並接受懲罰。至於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的「南丫IV」船長周志偉,法官指其控罪涉及他令乘客安全受威脅及構成危險,但危險亦是由黎造成,故判周監禁九個月。

次被告黎細明就三十九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被判監八年。

南丫海難釀成三十九人死亡,南丫IV在事故中沉沒。(資料圖片)

首被告周志偉就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被判監九個月。

首被告周志偉(五十八歲)及次被告黎細明(五十六歲)被陪審團定罪後,還押至昨日判刑,周的妻子與周兩名同事到庭,黎則無親友到庭。周聞判時全程挺起胸膛,間中有望向公眾席並與妻子點頭,臨散庭時他不忘向法官鞠躬致謝。至於黎細明則全程低頭閉上眼睛,至判刑完畢坐下時才張開眼。

官斥黎遠低專業水平

黎細明的律師昨求情時指,黎一生在海上工作,案件對他身心俱有影響,且令他患有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亦影響到其家人。律師指法庭量刑不應將案件結果與黎的責任完全等同,黎於撞船後亦曾聯絡海事處望可盡快救人,他把船駛走,只因當時其所駕船隻情況惡劣且正在入水,黎為避免船上有人傷亡而把船隻駛往榕樹灣,而且控方亦無指控黎於撞船後把船駛走而導致多人死亡,黎在事件中只是疏忽沒有及時察覺「南丫IV」而避免相撞。

主審法官祁彥輝指,雖然證據顯示「南丫IV」因兩個隔艙並非水密而導致快速下沉,最終多人死亡,但陪審團的裁決意味黎是造成多人死亡的重要原因,其行為遠低於專業水平且構成罪行。法官明白事件令三十九人喪生並會終身困擾黎,而黎雖沒自辯,但法官接納控方專家估計黎當時看不到「南丫IV」。辯方曾指黎被霧燈影響視線,但法官批評黎在該航道已航行數百次,應預期有霧燈及有其他船隻航行,但他卻沒適當行動避免相撞。

法官指不應誇大黎的過失,因他並無涉及賽船或刻意做出危險事,法庭亦明白判刑對黎的影響,考慮到黎過往並無違法行為,事件亦令他身心構成影響,對黎及其家人均是悲劇,但這相比死難者家屬的悲劇已屬較輕微,法官最終就黎的誤殺罪判監八年,而危害海上安全罪則囚十八個月,同期執行。黎所屬的港九小輪回應指,尊重法庭判決。

指周無足夠時間反應

周志偉方面,法官認為周當時見到「海泰」號,但接納控方專家意見指約於撞船前約一分鐘才發現,且需約十多秒才能作出反應。法官又接納控方所指,周最初轉右一次後良久才再轉右已太遲,故陪審團裁定他沒採取適當行動避免碰撞。不過,法官接納控方專家指可能因「海泰」號當時轉左,令周不相信會有此等事情而呆立當場。法官亦接納被告違規並構成罪行只有相當短時間,亦考慮到被告對事件受到的影響等,最終判周監禁九個月。

案件編號:HCCC 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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