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向立法會披露的數字顯示,一一年二月至去年九月三年多期間,政府曾一萬八千多次要求互聯網供應商披露資料,主要涉及漁農自然護理署、公司註冊處、警務處、海關、稅務局及通訊辦等六個部門,其中以警務處要求的次數最多,佔整體八成半。

據當局資料,警務處過去三年多要求互聯網供應商披露資料的次數是各部門之冠,單是去年首九個月已有三千○七十八次。去年十月一日至今年一月二十九日,警務處再向本地及外地供應商提出一千一百五十六次披露資料的要求,警務處解釋原因是為調查防止及偵查罪案,主要涉及科技罪案或使用互聯網的案件,供應商稱部分個案涉及帳戶或記錄不存在,或註冊用戶、互聯網協定地址不在港,故未能提供資料。

另外,警務處同期亦向本地及外地供應商要求一百○一次移除用戶資料,大多屬淫穢物品及釣魚網站(用以盜取他人登入名稱及密碼的虛假網站)以及不誠實使用電腦,大部分機構均有按要求移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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