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港擁有多間分店的利苑飲食集團涉嫌違反《僱傭條例》的扣薪規定,對員工的各類犯錯訂明罰款規條,由二十元至二百元不等。勞工處指,在得悉事件後,已馬上聯絡利苑須遵守相關法例規定,該公司亦承諾會了解情況及作出跟進,又呼籲員工如懷疑本身僱傭權益受損,可向勞工處尋求協助。本報昨致電利苑查詢,惟至截稿前未有回覆。

近日有人在網上貼文,指利苑沙田分店訂明侍應犯錯須罰款,例如漏單或落錯單須罰款二十元、粗言穢語及在客人面前伸懶腰一律罰二十元、遲到或早退十二至六十分鐘罰二百元等,令有關員工十分困擾。本報向勞工處查詢,勞工處回覆指,《僱傭條例》清楚訂明有關扣薪限制,若員工缺勤,僱主只可扣除僱員實際缺勤時間的按比例工資,但不容許僱主單以僱員在工作上犯錯為由作扣薪。勞工處指,若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貨品、設備或財產,僱主對僱員作扣薪,但每次不能超過三百元,而扣薪累計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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