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歲前警司黃冠豪於二○一一年擔任警隊灣仔分區指揮官期間,被指明知所相熟的火鍋店未領酒牌,仍三度拉大隊光顧兼叫酒,並收取店方饋贈的酒及飲食折扣等優惠,他前年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一年。他昨日就定罪及判刑在高院提出上訴,矛頭直指原審期間代表他的大律師失職,未有反對控方呈交的傳聞證供納入證據之內。審理今次上訴的法官,更指該大律師這樣做,是「陷(原審)法官於不義」。

黃冠豪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

大律師陸偉雄被傳召出庭作供。

上訴人黃冠豪被控一一年六至八月間,三次接受銅鑼灣「辰田食棧」提供的優惠,包括四千五百多元飲食折扣、及一瓶值千多元的威士忌酒,惟黃之後是有份審閱該店的酒牌申請。原審時,控方將多張從「辰田」檢搜的帳單呈堂,上面有「酬謝黃司飯宴」、「八折」等手寫字句。黃准在上訴期間保釋。

上訴一方現指控原審時代表黃的大律師陸偉雄,指陸錯誤容許有關帳單呈堂,並同意將之列為該店「業務紀錄」,令帳單在證供上的可信性提高,惟陸卻沒有對呈交帳單的控方證人詳加盤問。鑑於有關指控嚴重,法庭昨特別傳召陸偉雄及原審時的主控官王興偉大律師出庭作供。

陸偉雄在庭上指,審訊時已與控方商定,只同意不爭議有關帳單及證人供詞的檢取及呈堂程序,但不包括同意帳單內容真確性。至於怎樣盤問證人,他指在案件開審前已不斷與上訴人、事務律師、甚至上訴人朋友詳細討論。就算在聆訊期間,上訴人亦每日給予他辯護指示,故此所有抗辯的決定,都是由上訴人作「最後拍板」。陸又指稱單據內容對上訴人的辯解,根本無傷害性,所以未予以過度重視。不過他同意,現時回看,當時的處理方法確有可以改善的空間。

陷原審法官於不義

對於陸的解釋,主審上訴的暫委法官胡國興表示帳單上的手寫字句,明顯都是傳聞證供,根本不應呈堂交予原審裁判官考慮,最終是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確有考慮該些帳單,胡官認為這是「陷法官於不義」。

原審主控官王興偉指,陸當時並無清晰表明,會爭議帳單內容真確性。不過王亦指,辯方當時對控罪的主要辯解,是指上訴人習慣不詳細看帳單,故根本不知獲店方折扣。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 HCMA 3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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