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發表後的討論表明,對於全民退保,儘管政府表示持開放態度,但議而不決實際是秉持否決態度。所持理據無非與社會上的濟貧理念一致,即貧就保,非貧不保。這種表面合理的邏輯,其實並不合理,有學術界朋友另有立論,談到全民退保法理邏輯的觀點,中肯合理值得思考。

觀點的基礎,是全民退保不應視為濟貧機制,實際是社會對納稅人、經濟發展貢獻者回饋、反哺機制,公共財政積累應當人人享有、人人平等。假定只是貧者享有,就是對非貧者不公,雖然非貧者可能並不需要這筆錢,實質始終是剝奪了這些人的權利。明乎此,就明白為何並不富裕的窮國都設全民退保。在機制運作時,如果富者不欲享用這些公共資源,大可自願放棄或捐作慈善,不給予與自願放棄是不同的享有概念。退保若成貧者「專享」福利,而不是與他人一樣的權利,得到回饋和反哺,實際等同明確標籤其貧者身份,將其永久釘在貧窮、佔用公共資源的恥辱柱上,甚至辱及其下一代。

社會老年人口比例日益趨高,造成公共財政負擔沉重是事實,但若因此全民退保就裹足不前,理虧有二:全民退保可以睇餸食飯,依財政能力設定或調節可負擔水平,財力不是否決藉口;因發展經濟不力造成財政堪憂,正確做法是積極開源而非消極逃避,以港府的財力呻窮乃逃避居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