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十一歲學生與三十二歲商人,於「佔旺」期間分別踢人和用肩撞人,各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原定昨在觀塘法院受審,但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兩人,他們分別自簽一千元及五百元守行為一年。裁判官提醒他們守行為期間不得再干犯與暴力相關罪行。

首宗案件發生於十月十七日晚上十時許,五十九歲事主陳順行途經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但因人多而滯留,遂喝罵人群。二十一歲「黃絲帶」男學生陳冠燊走近事主說:「唔關你事,你走開。」事主無意吵架,舉起雙手嘗試離開,但陳冠燊用腳踢他右小腿。陳冠燊於警誡下稱遭事主踩腳才踢事主。陳順行雖輕傷但拒治療。陳冠燊獲准自簽一千元守行為一年,另要賠償五百元給事主。

第二宗案件發生於十月二十三日早上八時半,三十二歲男商人馮鍵威在彌敦道六六○號外用粗言辱罵旁觀人士,二十歲事主湯富昌遂拍下馮的照片,馮卻跨欄以右肩撞湯的右肩。馮被捕後稱他本想離開,只是不小心撞到湯。馮獲准自簽五百元守行為一年。

案件編號:KTCC5397 & 5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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