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涉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南華足球隊前足主兼商人羅傑承等人的澳門世紀巨貪案,劉、羅二人今年三月被澳門初級法院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各判囚五年零三個月,案件雖然現仍等候上訴,但港澳兩地目前沒移交逃犯協議,若二人最終罪成但不踏足澳門,也可逍遙法外,不過,二人的如意算盤可能再打不響。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在澳門出席活動時表示,港澳刑事司法互助安排的大方向已敲定,目前兩地部門在商討文字表述等細節;澳門檢察長何超明更指有關安排有望明年初簽署。

劉鑾雄

羅傑承

二○一一年四月,曾蔭權(紅箭嘴)在劉鑾鴻(藍箭嘴)陪同下到澳門視察捲入歐文龍巨貪案的樓盤「御海‧南灣」。

澳門法律界人士指,雖然以往修例不會追溯已定罪的案件,但今次協議有別刑法典的修改,已在逃的犯人亦可能被移交,即使超出追溯時限,只要最終裁決於追溯期內作出,移交協議仍然適用,意味着劉、羅兩人一旦上訴失敗, 就要由香港移交到澳門服刑。

強調協議包括判決執行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港澳刑事司法互助安排,已進入後期階段,待雙方同意文稿後,港澳會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本港亦會進入立法程序配合相關合作安排。袁強調十分關注港人在澳門犯罪,利用區域空間逃避處罰的問題,港澳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安排有望堵塞漏洞。協議會否設追溯時限等細節,袁則表示細節文稿仍未敲定,現不便透露。

對於香港法院可否執行澳門法院對香港商人劉鑾雄的處罰,澳門檢察長何超明沒有正面回應,只強調協議內容包括判決的執行,相信可對兩地的犯罪起震懾作用。何表示,港澳仍在商討刑事司法互助的技術問題,相信近期會有突破,爭取明年初簽署。

澳門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法律原則下,修訂的新例不能「損害」舊例,已定罪的犯人不會因為新例而追加刑期,惟今次兩地的移交逃犯協議並不是澳門刑法典的法例,「協議係兩地自己傾,意味可以追溯番之前嘅案件。」他指,劉、羅兩人的案件現仍等候上訴,仍未有最後裁定,故即使案件初審日子超出追溯時限,只要最終裁決於追溯期內作出,移交協議仍然適用。

議員:唔可以逍遙法外

本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指,此協議屬政策,有機會對過往大案作特別安排,訂立追溯期,「可能港澳兩地會覺得以前嘅案件罪行好大,好嚴重,令人覺得畀犯人逃之夭夭,應會考慮有追溯期。」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劉、羅涉及的案件轟動港澳,罪行嚴重,協議應設立追溯期,「呢件案都係近年發生嘅大案,有關人物唔可以畀佢逍遙法外。」

今年三月,劉鑾雄及羅傑承被澳門初級法院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各判囚五年零三個月,案件現仍等候上訴。劉昨日中午十二時抵達「灣仔飯堂」午膳兩句鐘後與秘書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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