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正審議《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有《條例草案》委員建議將牌照有效期與土地租契年期掛鈎。不過,按食物及衞生局提交的補充文件顯示,除第一部分的私營墳場外,本港一百一十一間骨灰安置所,不少的地契屆滿年期為二○四七年,最長更至二八八六年,即地契年期尚餘八百七十多年,當局認為相隔十年續期一次為合適時間。

《條例草案》早前審議,部分委員指營辦人為符合發牌規定,需要作出前期投資,而消費者亦傾向長期存放骨灰,故認為牌照有效期最長只有十年,實在過短,建議牌照期限與骨灰安置所的土地租契年期同期屆滿。

最長870年 難有效規管

食衞局提交補充文件顯示,根據發展局在一三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私營骨灰龕資料》調查有關處所的土地租契,發現除第一部分的私營墳場外,本港共有一百一十一間骨灰安置所,當中七間無土地租契;其餘一百零四間中,八十二間屆滿年期為二○四七年,最長一間至二八八六年。

當局認為相隔十年續期一次為合適時間,以土地租契於二○四七年屆滿者為例,可讓當局有兩個中斷時間覆檢有關處所營辦情況。若將牌照有效期與土地租契年期掛鈎,最長一宗個案至二八八六年屆滿,換言之牌照有效期長達八百七十年,牌照期內無中斷時間,當局認為難以有效規管。

若《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正式生效後,有關骨灰安置所不獲發牌,當局建議消費者留意合約條款,若因處所負責人過失而導致合約無法履行,消費者可循訴訟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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