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行為失當,於在任前後收受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案,代表最後一名被告關雄生的大律師陳永豪,昨日開始結案陳詞。陳強調即使關雄生於二○一二年受廉署調查時確想隱瞞款項源頭,但亦非控方所指的新鴻基,而是北京。陳指○七年來自北京的款項非常敏感,關雄生一直受着壓力要盡量將之保守秘密,故亦沒向收款人許仕仁透露太多;至於○五年付款,關則只是按許仕仁要求去代收款項,關當時並無理由去質疑許的說法。

許仕仁

關雄生

陳永豪昨逐條反駁控罪前,先批評控方以「穿鑿附會」方式呈現證供,控方不論在舉證還是陳詞時,都刻意尋找及強調符合其指控的證據,與指控不符的證據就按下不表,又把本不相干的證供強行套上因果關係,使之成為看似合理的推論。陳告誡陪審團斷案時,勿受控方此舉影響。

就關雄生○五年助許仕仁所收付款,陳永豪指,許當時向關說是新鴻基的顧問費,因對方希望間接處理,故要以迂迴方法收款,陳指關與許相識數十年,對許十分信任,自然不會想到許會做違法事,故對許之言並沒懷疑,直至一二年廉署上門調查,關才起疑。陳指控方也沒確實證據,證明關知悉控方指稱的行賄計劃並蓄意參與其中,就算關確知是賄款,頂多只是犯了洗黑錢罪,並非現被控的串謀行賄罪。

指付款無脫離銀行系統

至於○七年的款項,陳永豪重申北京當局關注到候任政務司司長的財政,並無不合理之處。而關承認利用了陳鉅源給他的資金支付予許仕仁,好讓自己可保留該筆人民幣,以享升值帶來的差價,這只是關運用財技專長圖利,與款項是否賄款完全無關。陳強調兩次付款的錢銀流動,一直沒脫離銀行系統,遇上調查,執法部門可順藤摸瓜輕易查出來源,跟隱瞞賄賂說法不脗合。陳今日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 HCCC 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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