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競爭條例》將於明年實施,建造業勞資雙方沿用多時的「集體議薪」或專業組織協議定價,會否牴觸新例備受業界關注。競爭事務委員會主席胡紅玉昨強調,工會集體議價不屬於經濟活動,競委會不會優先處理勞工議價的行為;而由專業組織制訂的協議價,如無約束力,法例一般亦容許存在。

與勞工法不同政策範圍

胡紅玉昨出席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時稱,工會集體議價及集體表述有否違反《競爭條例》應從三點看,包括是否業務實體和商業經濟活動,以及政策上作界別及界定,工會集體議價不是業務實體故不在監管範圍,也不屬經濟活動,而競爭法與勞工法是不同政策範圍,勞工議價行為在政策上不會優先處理。日後如有需要會以網絡或文字作更深入解說,減少外界憂慮,競委會正與業界商討法例的細節。

議員蔣麗芸提問會計師公會向會員發出收費表會否違法。胡紅玉解釋,涉及專業組織方面的協議定價,若沒有約束性則一般可容許,但若建議價具約束性及有壓力逼人接受,則可能涉合謀定價。對於有議員擔心金舖恒之以久的每日「定價」,若不獲法例豁免,恐小型金舖會被淘汰,胡稱,過去銀行業亦出現過合謀議定利息,最後銀行願意將議定利息解除,競委會會與金業再商討。

議員鄧家彪關注領隊及導遊議定小費有否違例,競委會行政總監李賢重申,競爭法涉經濟事務,勞工議題不會處理,而導遊及勞工組職非業務實體,如大僱主與勞工團體磋商時,競委會需考慮當中有否涉及競爭、訂定議價等,暫未能給予答案。

有議員擔心競爭對手藉匿名投訴打擊對手,胡重申,競委會會先做對證工作推論投訴有否實據才展開投訴機制,以免被濫用,內部亦有小組評估是否接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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