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曰:一法立,一弊生。醞釀多時的《競爭條例》將於明年實施,目的是防止市場壟斷,維護公平競爭,保護中小企及消費者利益,出發點無可厚非,可惜由於當局思慮不周,條例株連太廣,連打工仔亦隨時誤墮法網,因此引起極大爭議。

眾所周知,由於港府對市場監管不力,放任自流,部分行業長期存在寡頭壟斷問題,以致中小企受壓榨,消費者受剝削。油公司就是典型例子,市場長期存在壟斷現象,形成「攻守同盟」,在燃油價格上共同進退,予攜予求,因而被譏為「油魔」。在社會壓力下,港府拖無可拖,終於制訂競爭條例,打擊合謀定價,保障消費者,這原是應有之義,問題是條例不分青紅皂白,將建造等行業僱員沿用多年的「集體議薪」亦列為合謀定價,令打工仔無所適從。

集體議薪在其他行業不常見,但在建造等少數行業卻沿用多年,皆因有其特殊性。正如業界人士指出,大部分建造業工人非長期受聘單一僱主,工作環境經常變動,惟有以集體談判協議薪酬,才可減少勞資糾紛及避免壓榨,而承建商由於有工資水平作藍本,投標時可預計成本,減低虧損風險,可謂雙贏方案,與市場壟斷根本是兩回事。

正所謂,世無常法,因時制宜。既然建造業的集體議薪一直行之有效,當局為何一定要強行改變呢?為何不能靈活變通或予以豁免呢?事實上,打工仔一般處於被動地位,不是每個人都有議價能力,如果連集體議薪也不能,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呢?在訂立競爭法過程中,各界擔心港府好心做壞事,改變不了大財團壟斷,反而令中小企受累,看來絕非杞人憂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勞資集體談判是一種常見的市場行為,在外國是很普遍的,反觀香港,由於沒有集體談判權的相關法例,工人議價能力低,資方由於沒有法例限制,往往抗拒工會,工人維權經常要付出極大代價。消委會墨守成規,指集體議薪或成為承建商交換成本的資料平台,可能違反競爭行為,故不贊成有關做法云云。其實,這不過是官僚心態作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已。訂立競爭法的目的,是希望能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中小企,提升競爭力,港府一意孤行,漠視打工仔權益,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可謂咄咄怪事。

事實上,競爭法在香港是新鮮事物,由於條文複雜,不只建造業工人隨時誤墮法網,其他中小企也可能中招。為了亡羊補牢,當局計劃將類似悔過書的「告誡通知」在互聯網公開,列明涉事機構的名稱,既讓公眾認識何謂反競爭行為,亦能起到警惕作用。

一言以蔽之,所有法例都是一把雙刃劍,過寬形同虛設,過嚴則變成擾民,適當拿捏,才是關鍵所在。當然,任何法例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競爭法影響廣泛,當局必須正視問題,堵塞漏洞,否則,隨時弄巧反拙,添煩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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