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管有制度將面臨重大變化,法律改革委員會公布《逆權管有》報告書,建議將現時佔用土地逾十二年即可申請成為業權人的期限降至十年,但其後佔用人須通知原業主,兩年內無反對便可申請為新業權人,但建議需待《土地業權條例》完成修訂後才可落實,法改會又指終審法院就三宗案例有判錯,建議在《時效條例》訂明,即使佔用人表明願意交租及其佔地意圖為何,亦不影響逆權管有能否確立。

陳景生(左二)承認新建議下成功申請逆權管有的機會較細,但強調整體建議屬中性。

法庭曾就銅鑼灣利舞臺廣場後巷業權的逆權管有案判佔用人勝訴。(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早年裁定一名八旬老婦佔有大埔滘松園內12萬平方公尺土地逾20年,屬逆權管有而勝訴。(資料圖片)

現時任何人在霸佔私人土地或房屋十二年後,便可以逆權管有申請成為新業主,法改委一二年十二月就有關機制進行諮詢,並於昨公布《逆權管有》報告書,提出十項建議,包括保留逆權管有制度,將門檻改為佔地十年,之後可申請為註冊業權人,但須通知原業權人,如兩年內對方無反對,便可申請成為新業權人,交由審裁官裁決。

細節需立法再討論

法改會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指,因本港尚未有註冊業權制度,建議需待《土地業權條例》修訂後才能實施,但指有部分情況即使業主反對亦未必有效,如有人佔用了鄰居部分土地多年,對方知悉一直未有反對等,若佔用人無法通知業主則應如何處理,他指細節需待立法時再討論。

報告亦建議廢除「隱含特許」原則,現時如佔用人與業權人就如何使用土地無牴觸,法庭多指是業主許可佔用而不傾向裁定為逆權管有,但陳指,英國有案例指不應以土地用途是否相符假定是否獲批准使用土地,建議廢除此原則。

報告亦不同意三宗案例,包括終院曾裁決指若佔用人表明願向業主交租,則逆權侵佔不成立。另就按揭物業方面,報告建議在法例訂明,在按揭人無履行還款責任才開始計算侵佔日期,亦是推翻過往終院的裁定。此外,報告建議在《時效條例》訂明,無論佔地意圖為何,均不影響逆權管有是否確立。報告亦批評新界地界不清常引起糾紛,建議當局加倍努力解決,並最好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過程中一併解決。

陳強調,建議需待政府決定是否實行,故未有時間表,至於新例對現行入稟者的影響,他指各案均據入稟當日的法例判案,今次修訂不適用於官地。有寮屋居民關注組成員批評建議是多此一舉,只顧保障業主權益,「如果下下要通知業主,佢哋一定唔肯畀你霸,以後申請逆權管有就更困難。」又指不少業主根本無法接觸,如已離港等。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言人指報告書將交予政府考慮,雖沒有訂下時間表,但法改會十分重視有關建議能否適時及有效地落實,並會一直與各相關決策局及部門保持溝通,了解最新進度。

法改會《逆權管有》建議

1.保留現有逆權管有條文。

2.逆權管有的法律應在未來註冊土地制度下重新訂定。

3.對現持佔地12年可申請逆權侵佔,改為連續佔地10年後,須通知原業權人,如2年內未遇反對,可再申請成為業權人。

4.廢除「隱含特許」,在法例訂明,不能因佔用人與業權人對土地的未來計劃相符,便假定佔用是得到業權人准許。

5.不建議制訂法定推定或法定轉讓,令土地問題的法律責任如欠交地租等,不會轉至逆權管有人。

6.促政府加倍努力解決新界土地界線問題,並在《土地業權條例》實施時一併解決界線糾紛。

7.就承按人取得按揭物業管有權的權利,在法例訂明,時效期在按揭人不履行還款責任當日起計算。

8.不建議修改有關祖堂地被逆權侵佔的條文。

9.在法例訂明,即使佔用者表明願意交租,與逆權管有是否成立並無牴觸。

10.在法例訂明,無論佔用的意圖為何,與逆權管有是否成立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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