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佔中運動膠着時,曾有人就政改提出修改《基本法》,顯然因為既然政改只能按《基本法》辦事,希望能以修改《基本法》去達致容納公民提名等普選元素。但即使政治白癡都知道,等修改《基本法》去獲得想要的普選,肯定慢過跟從政改方案,根本是「兜遠路」的愚蠢主意。

其實,修改《基本法》的呼聲不是由政改而起,早在每次提請人大釋法,都觸及修改《基本法》的念頭。香港內部倡導修改《基本法》的動機,不外有二:一是中港法源不同,希望通過修改能理順,減少彼此牴觸;二是有些政客希望通過修改淡化「一國」內涵,強化「兩制」分治,譬如就普選體現「港人治港」,放寬「愛國愛港」的門檻規定。

如果說前一個動機還理性,則後一個動機可謂愚昧。希望政治上得益於強化兩制分割,是發一廂情願的夢,把中央政府當傻瓜,在政治上幼稚得可笑。其實,倡導修改《基本法》,政客同中央玩這招,肯定佔不了便宜,隨時玩到偷雞不成蝕把米。

經過佔中一役,若修改《基本法》,中央非但不容強化兩制,更要明確「一國」內涵,至少二十三條再不容拖而不立法,這可不是香港政客想要的。說到底,《基本法》的修改權在全國人大,也不是香港人想修改就可啟動修改的,主導權不在香港這邊,講得再多也不過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