毓民特區:知法犯法 罪加一等
十月十四日晚上,一批示威者衝出金鐘龍和道並佔領之,架起多重路障防禦。翌日凌晨,警察重整隊伍後開始「清場」並拘捕四十多名示威者。有份參與佔領行動的曾健超,雙手被綁上索帶後,疑被多名警員拉到暗角群毆四分鐘,過程被電視台記者拍下,片段在網絡瘋傳,更被外國媒體廣泛報道。
香港法例第四百二十七章《刑事罪行(酷刑)條例》列明:第3條(1):公務人員或以公職身份行事的人,無論屬何國籍或公民身份,如在執行公務或本意是執行公務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蓄意使他人受到劇烈疼痛或痛苦,即犯施行酷刑罪。第3條(6):任何人犯施行酷刑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對疑犯施行酷刑是犯法行為,執法者目無法紀,可謂罪加一等。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十六日表示,有關部門已跟進事件,會作出公正調查,而投訴警察課也收到相應之投訴,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的作出處理,涉事的七人已經調職。酷刑乃嚴重罪行,警務處沒有即時將七人拘捕和停職,翌日在龐大民意壓力下,才心不甘情不願將七人停職。
香港警察誓詞為:「本人(姓名),謹以至誠作出宣言(或謹向全能之主發誓),本人會竭誠依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効力為警務人員,遵從、支持及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及忠誠、努力的態度行使職權,執行職務,並且毫不懷疑地服從上級長官的一切合法命令。」濫權警員以至警隊領導層,對市民懷有敵意惡念,早已違反神聖的誓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