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八日,大律師公會首度就「雨傘革命」表態,引述加拿大及英國三宗公民抗命官司的法官結案陳辭,提醒抗爭者公民抗命是「哲學原則,而非法律原則」,即使動機崇高,亦非抗辯理由,佔領人士應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及自由,而行動已對社會造成過度損害及不便。

一般大專法學院都有「法理學」科目,教授政治哲學及憲法中的社會契約精神。但香港社會功利,法律界對此一欠缺職業實用價值的科目並不重視,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充分顯露其思想盲點。

法律是當權者與人民的社會契約,早期的理論是民眾單方面被動接受,若當權者違約,民眾無權制裁。可是,到了十七世紀末,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提出「主權在民」概念──政府的統治,必須經被統治者的同意,人民有權推翻違約的統治者!

香港的憲制問題,歸根究柢,是社會契約的法律哲學問題。當初起草《基本法》欠缺民意授權,近年自治範圍萎縮,特區政府濫權又不受法律制裁,人民揭竿而起抗命,是行使「主權在民」精神的義舉!公民抗命之最終目的,是要引起公眾注意及加重統治成本,抗爭者往往已有承擔法律後果的準備,動機崇高是否抗辯理由,乃枝節問題。香港政制缺憾導致長期施政失救,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更為深遠,「雨傘革命」的負面影響與之相比,實微不足道!

大律師公會向以立場進步見稱,卻目光如豆,看不見當前困局的法律哲學問題癥結,站在抗命學生及市民的對立面,令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