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黃毓民團隊候選人周峻翹,不滿《立法會條例》中,容許若干候選人在免費郵寄宣傳信件中,提及與同一地方選區或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超級區議會)的候選人,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安排偏袒大黨,構成不公及違憲。法官於九月十八日判周敗訴。

然而,此安排令候選人獲得額外免付郵資投寄選舉信件的權利,間接得到多一次或以上的曝光機會;更由於有關條文沒有對聯合選舉信件的篇幅和製作開支訂出相應規定,如此同黨的候選人可在選舉信件作篇幅和選舉開支互相轉移,令限制選舉信件篇幅、重量和監控選舉開支計算的選舉法規蕩然無存。如此豈是公正安排?法庭在判辭中並無回應。

獨立候選人若要根據有關條文與其他政黨發聯合選舉信件,其或多或少須於政治理念妥協,此實有違《基本法》保障的言論、思想和結社自由。立法會選舉(地區選區)採用名單比例代表制,中央和特區政府強調比例代表制旨在維持均衡參與,亦與立法會選舉制度宗旨背道而馳。例如一個團隊反對功能組別,試問怎可能尋求超級區議會候選人的支持和認同?反之,難道超級區議會候選人會願意與高呼「反對超級區議會」的獨立候選人發聯合選舉信件?

故此,原訴人正考慮上訴。同時,區區亦研究提私人條例草案,尋求恢復一二年前《立法會條例》第四十三條有關免付郵資投寄選舉信件的原有安排,即候選人的免付郵資選舉信件不能載有其他選區或界別的候選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