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十歲女學生吳嘉瑜,於今年三月透過網上平台「Instagram」,以二百二十港元兜售兩條「Adidas」褲,在成功預約買家後,再以七十六元人民幣由「淘寶」網站入貨,以為可賺取一百二十多港元差價,但買家原來是「放蛇」的海關人員。她其後向海關承認出售冒牌貨,並被觀塘法院裁定出售應用偽造商標貨品罪成,判監兩個月及緩刑兩年,另罰款一萬元及充公其手機。她於早前向高院上訴,昨上訴得直,可免去監禁刑罰,但罰款及充公手機則維持原判。

原審判刑並非過重

原審時,觀塘法院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指,該等網上罪行極之猖獗,為了要令社會大眾及上訴人吳嘉瑜驚覺這類罪行,遂判監禁刑期及緩刑,更要吳加倍賠出所得的不義之財,故另罰款一萬元。

吳向高院上訴時聲稱,她是家貧學生,其妹是傷殘人士,她因家境困難才犯案。控方指過往曾有人因售賣冒牌耳筒被判緩刑及罰款二萬元,吳利用Instagram兜售冒牌貨亦較為少見,加上吳在收到預約後才入貨,並無囤積冒牌貨,可減低被控風險,原審判刑並非過重。

法官認同此類案件罰款要重,但考慮吳初犯、貨品價值不高及其犯案手法,認為罰款已足夠,判監是過分嚴苛,因此撤銷吳的監禁刑罰。

案件編號:HCMA 4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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