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會議成員兼香港商品交易所主席張震遠,因拖欠上市公司新利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梁志漢逾四千七百多萬元欠款連利息,遭梁申請破產。張原本應在九月初呈交反對破產理據,但聲稱因目前未能返回商交所辦公室取回文件,昨要求高院將其提交反對理據的時限再延長二十一日。聆案官批准延期十四天,頒令張要在九月二十二日前呈交反對破產呈請理據的誓章,並要張支付八百元訟費。

張震遠

梁的律師昨反對張申請延期時指出,張從沒有披露有關文件的性質,亦無交代文件究竟有何重要性。張的律師未有直接回應梁的疑問,但向法庭聲稱會尋求推翻去年法庭要張向梁還款的判決。張的律師還表示,沒有那些重要文件在手,連推翻判決的程序亦未能開展,法庭於今年八月底才委任臨時清盤人接管商交所,張一直與臨時清盤人聯絡,希望返回辦公室取回文件,但臨時清盤人一直未能答覆能讓張回去的確實日期,該批文件對張準備反對今次破產呈請理據十分重要,張更希望將有關文件呈堂作為證物,故必須先取回文件。

案件編號:HCB 12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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