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普選特首,朝廷把「國家安全」放在首位,擔心「無篩選」的選舉會讓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獲選。那麼甚麼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呢?特首幹了甚麼事就是危害國家安全呢?這些都沒具體內容,只是一頂「大帽子」。

政改諮詢開始時,朝廷大員說「對抗中央的人不能當特首」,這大概就是「危害國家安全」。朝廷還點名公民黨的余若薇、民主黨的何俊仁是「對抗中央的人」,這大概就是說他們當特首會「危害國家安全」。後來又有建制派為朝廷進一步「解畫」,說高喊過「結束一黨專政」的人就是「對抗中央」。總之,「危害國家安全」迄今在朝廷那裏,在對待香港普選行政長官問題上還是一個相當空洞的概念,有無限演繹的空間,所有自命「掌握中央精神」的人都可以在這個問題上大顯身手,表現他們的「革命性」,表現他們的「愛國愛港」。

出現如此「天馬行空」的局面,怪誰呢?大概要怪十一年前為甚麼二十三條未能立法吧?香港《基本法》中的第二十三條正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區自行為「國家安全」立法。

當年提出了七個方面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甚麼「煽動」呀、「顛覆」呀、「洩密」呀、「和外國政治組織建立關係」呀等等。當時香港人反對就這些問題立「國安法」,是認為特區政府推出的草案文件完全是社會主義一國對「不同政見者」治罪的那一套,「危害」了香港人珍視和享有的人權:自由、法治。有了這樣的「國安」,就沒了「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