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或叫捐款,世界通行。

在西方民主國家,每逢選舉,獻金滾滾而來,一切有完整的機制監管。某些要人捐款支持某黨某人參選,一旦當選,那麼「好處」源源不斷,當然,那些「好處」只能枱底操作。

香港也有政治獻金、捐款,但是性質不盡相同。捐給所謂的建制派,內情甚少公開,市民、傳媒基本無法監管和監督,只知道他們財大氣粗。舉例而言,反「佔中」投票,如此多的街站、工作人員,所用之材料、開支,錢從何來?

有人被揭發近來捐了數千萬給退休樞機、退休高官、泛民議員等,鬧出極大風波。遇到質疑,他回答:用自己錢捐款是個人行為。如錢捐給公益、慈善、教育,你可以不講,但捐給泛民人士搞「運動」就不同了。更離譜的是,部分泛民議員涉以個人名義收取其捐款,但沒有按規定申報,而且帳目混亂,甚至不知悔改,簡直混帳。

不少問責高官簽名支持「保普選,反佔中」。遇到質疑,有人為高官們辯解:簽名是個人行為,不代表政府立場,以為可以輕輕帶過。錯了!自官員上任的那一天起,其任何行為都不是個人行為。試想一下,當官的出來與政府打對台,發完噏風拋低句「個人行為」就拍拍屁股走人,對社會造成甚麼影響?點止個人行為咁簡單!